概况
中国农民银行是国民党政府四大家族官僚资本银行之一。前身是国民党政府“剿总”内部于1932年11月设立的一个农村金融救济处。中国农民银行在天津设置分行,是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失败投降后,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天津的建立而成立。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该行被人民政府接管,它只存在了三年多。中国农民银行总管理处除在天津设分行外,还在北平(现在的北京)设立了分行,与天津分行均直属总管理处,互相无隶属关系,在河北省境内的业务,划分为平汉沿线各地归北平分行管辖;北宁、津浦沿线各地归天津分行管辖,与其他行局在天津设立管辖机构、统一管理平、津及河北全省业务有所不同。
组织机构
天津中国农民银行共有员工近百人,主要是从当时国民党统治区的各行处抽调而来,也留用一部分原日本的朝鲜银行中的中国籍职工,并延用少数熟习天津情况的商业银行人员,嗣后为办理“绥靖区小本贷款”又雇用了十几位临时雇员,但所有各部门负责人均由国民党统治地区各行处调来人员担任。
天津中国农民银行内部组织分工,在经、副、襄理分层负责领导下设有文书、会计、营业、出纳、储蓄、信托、外汇、农贷、土地金融等股,并协助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天津分公司和兼营中和盐业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农民银行为了配合国民党政府的“复员”计划,于1947年经总管理处先后批准,北平分行在河北省石家庄、保定设置办事处;天津分行在冀东的浭阳(现在的丰南县)、昌黎两县设置分理处。此外在天津市内当时的中正路(现在的解放北路),于1947年设置了一个分理处,1949年1月15日天津解放时与分行同时被人民政府接管。
业务情况
一、经营一般银行的存、放、汇业务
中国农民银行虽然名义上是负责农村金融的专业银行,但主要还是在城市经营一般银行的存、放、汇业务。中国农民银行在天津设立分行,当时除天津郊区外,河北省广大农村大部分均解放,能办理农贷业务的地区很小,同时为维持开支并能有利可图,也必然以经营一般银行的存、放、汇业务为主,与一般银行并无多少区别。
二、办理农业贷款业务
天津中国农民银行办理的农业贷款业务,主要是贷放农业生产贷款。春耕期间发放种籽、肥料等贷款,秋收以后收回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村的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的成立和登记管理等工作均由国民党政府机关或农业部门负责,并负责农民银行介绍贷款,双方共同办理贷放和收回工作。
三、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国民党四大家族官僚资本利用四行两局一库为工具,控制了旧中国的金融事业。为配合银行业务,四行两局一库的中央信托局和中国、交通、农民三行还附设了保险机构,名为中央信托局的保险部、中国银行的中国产物保险公司、交通银行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农民银行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其中以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的历史较久。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虽名为农业保险公司,实际上并未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公司在业务上根本没有区别。
四、兼营中和盐业公司天津分公司
1947年2月在中国农民银行一手操持下成立了一个中和盐业公司,总公司设在南京,并在天津、海州、汉口、长沙等地设立分公司,经营长芦盐和淮盐的长途贩运,由天津、海州运盐至汉口、长沙等地销售,这是一个特殊的买卖,是中国农民银行用企业名义对盐业运销进行垄断操纵的官僚资本机构。
结束
1948年6月以后,由于东北人民解放战争节节胜利,东北地区即将全部解放,平津形势逐渐紧张,农民银行总管理处就对天津农行采取了紧缩措施。1949年1月15日中国农民银行天津分行全体员工终于迎来了天津的解放。天津解放后,原农行天津分行在天津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接管处指派的军代表张平之等同志的领导下迅速办理结束工作。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合作部成立,原农行天津分行大部分同志均分配在合作部工作。
(摘自《天津文史资料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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